【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办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造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造部令第13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的《建造部关于批改城市商品房预售办理办法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办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办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则运用商品房预售金钱的,由房地产办理部门责令期限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越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许承受违法行为投诉或告发,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议(不予受理应当奉告理由)。
2.查询阶段:对投诉或告发内容进行查询、取证、核实;法人员查询案子,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法令身份证件。
3.检查阶段:对案子违法现实、根据、查询取证程序、法令适用、处分品种和起伏、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奉告阶段:在行政处分决议前,应书面奉告当事人违法现实理由、根据及其享有的陈说、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7.实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分决议规则的期限内,实行收效的行政处分决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的,可依法采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等办法。
3.与县(区)在监督区域准则上实行“属地办理”准则,在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伊州区监管区属办理目标违背该项行政职权的行为,市住建局监管中心、自治区、市属办理目标违背该项行政职权的行为。